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支持类别和补贴标准 1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 支持条件 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上年度内在本市新建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公共充电设施和统建统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 补贴标准 (1)交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2)直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千瓦; (3)居民小区内统建统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当年标准基础上上浮10%,如同时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上浮15%。 2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 支持条件 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中上年度充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 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不超过0.1元/千瓦时。 3 充电消费综合补贴 以提升充电设施使用效率,释放消费潜力,助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适时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环节开展消费补贴活动。 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补贴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进行申报(省属、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具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项目审核。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信息外,将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形成补贴方案。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对补贴方案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工信局下达补贴资金。 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骗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凭证及其他台账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常州市工信局 相关链接: 900元/千瓦•2020年度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900元/kW•宿迁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贴细则 各地补贴政策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