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3 09:30:09

补贴|广西省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9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桂工信汽车〔2022〕49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开展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和2017—66财办建〔2020〕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间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基础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交流充电桩、充电插座,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三)换电站,按照5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单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额定输出功率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已建成投运,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符合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等要求。

(二)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现场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四)充电设施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自治区统一充电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0〕312号)要求,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接入证明。

(五)充电设施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投运。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验服务机构主体推荐名录库》(见附件2)中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测)报告(包含充电设施的类型、用途、额定输出功率、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成时间、建成以来运营情况等信息);

(三)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证明文件;

(四)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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